【人事政策】 职工基本养老包管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问题 |
点击次数:21780次 宣布时间:2013/3/20 |
一、关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问题 参保人员抵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缺乏15年的,基本养老包管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包管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凭据国家划定缴纳基本养老包管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外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具体延长缴费步伐由各地制定。 二、关于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问题 关于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抵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人事档案所在地与养老包管待遇领取地纷歧致的,应凭据属地化治理原则,将其人事档案调转至养老包管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分卖力对其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查认定。具备条件的地区,还可将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调入待遇领取地社会包管经办机构代管。 养老包管待遇领取地不具备人事档案调转条件的,由人事档案所在地县级及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卖力对其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查认定,由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分卖力对其养老金进行审定和发放。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事情按以下程序治理: (一)参保人员切合在外地领取养老包管待遇、且需对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准时,由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自己向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分提出核查认定的申请,并由参保人员自己填写《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二)养老包管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分致函参保人员人事档案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分(见附件2),并附《申请表》。 (三)人事档案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卖力调阅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对其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查认定,填写认定意见,并于三十日之内将《申请表》及主要认定质料复印件反响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分。 (四)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分对参保人员养老金进行审定后,将审定养老金情况反响人事档案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分,并存入参保人员人事档案中。 三、关于审定缴费基数问题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包管关系时,转出地应按年度向转入地提供缴费信息。关于已经转移接续养老包管关系、无法按年度获取缴费基数等信息的,接收地应凭据外地实际情况和划定对该期间的缴费做出相应处理和审定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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